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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的收银员与最欺诈的超市--快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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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紫枝子 于 2012-2-8 21:47 编辑

    符江快乐购“蜡笔小新果冻”在货架上标注为原价3元,特价1.9元。8日晚,我去拿了两袋,收了六元。当时没有注意,后来再去购物时发现了收费与标注不符。于是,告诉收银员。收银员态度很恶劣的说:“搞特价的是另外一款”。我再次去核实,发现标注的商品名就是“蜡笔小新果冻”,而且标签与商品存放点对应。我就叫收银员去看,收银员答:“不关我的事,你要投诉都投诉不到我”。我站在商品处再次叫收银员去看,收银员才去看,旁边的员工才告诉他,这是要过期食品,在搞特价。收银员才很不耐烦的说:“退你的钱就是”。然后就在收银处退了我的钱。
       接着,我再购了一点东西,把购物卡放在收银台上准备付款,收银员不给我刷卡,并说:“几元钱的东西都要刷卡吗?你付现钱”。

       请本站“3.15”版版主出来主持一下公道。
       一、超市标价与收费不一致是不是欺诈行为。这种现像在快乐购其它商品中还有多少?
       二、购货卡是不是一定要超过多少金额才能刷,请告之,现在不给我刷,卡上的余额可否退现金?
       三、收银员态度恶劣,给我的精神造成的伤害是否是在投诉的范围?

     倡议网友不要再去快乐购购物,那里不是快乐购,是受气够、受骗购


{:soso__6260688244772043712_4:}   {:soso__1412782165505942304_3:}  {:soso__12799672923593946624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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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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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7527292475293489885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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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属于欺诈消费。联想到前段时间全国沸沸扬扬的某特大型超市也是这样的价格欺诈,最后被吃害了的。
强烈要求工商局查处这样的典型例子。不是楼主反映,不知道平时这家商场这样欺诈多久了。
希望大家i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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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受到过同样的待遇,我本来只买一份东西,却收我两份东西的钱。而且收银员还非常要不倒台,认为自己没有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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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欺诈消费者!期待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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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严历打击才是。看来我们都不敢到超市购物了。
d:\\My Documents\\My Pic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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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d:\\My Documents\\My Pic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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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2124226631984952186_2:}去投诉三  跟你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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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是楼主经常逛超市又不买东西,所以才招人恨。我们去买没有遇都这些情况安?
只喜欢有味道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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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县工商局同志在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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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葵花朵朵 于 2012-2-9 15:4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1031

  【实施日期】 19940101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
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
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
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章名】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
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
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
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
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
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
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
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
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
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提出批评、建议。

  【章名】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
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
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
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
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
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
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
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
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
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章名】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
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
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
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
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
时审理。

  【章名】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
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
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
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章名】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
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
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
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
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
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
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
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
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
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
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
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
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
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
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
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
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
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
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
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
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
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
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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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超市不得怎样,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基本上买了东西打出来的票都不咋看直接丢了,就算看了票上面买得东西收错了都不会找超市,导致了现在的超市越来越牛B。
1群为8090群(125345221),2群为生活需求(171365768),3群为花痴打造的帅哥美女群加入需视屏相片认证长相过关(141906769),4群为做生意打广告群(171368256). 5群事业交流群(149178624 )进来的记得在社区报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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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价格欺诈找物价。应该打12358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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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绿源超市,再不去快乐购购物。曾经就遭遇过过期的棒棒冰还摆在架上被三岁的女儿买回去误食,把我冒火惨了,那次幸好购物小票还在,我跑去找他们,他们自知理亏,所谓的一个啥子负责人提出换一根,简直是太气人了,我说换就没得必要了,如果我孩子出现任何问题,绝对找你们负责。所以这样的超市谁还敢去购物。同时也提醒大家,购物的时候一定要看生产日期,别让这些黑心的商家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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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欺诈不欺诈我不知道,因为我买东西基本是不问价格的,一直以为既然是超市应该优惠的肯定要优惠,你开那么大个超市如果不诚信对待客户,你就是在自寻死路。但是收银员的态度是绝对的不好 ,我都基本没有去快乐购物去买东西了,真的态度真的很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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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凭“你要投诉都投诉不到我”这一句,说明该员工没有主人翁意识,完全不知道“锅里有碗里才有的道理”,团队意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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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

小超市就是这样,没有档次,环境差、服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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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就是   深有同感     我在快乐购买东西时出现过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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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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